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1
1.目的
规范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确保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的自身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实施项目监理的各项目监理部。
3.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专业责任人员。
3.3全体监理人员参与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活动。
1.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工作内容
4.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每一位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4.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
4.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监理部周例会。
4.5组织进行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危险辨识、风险评估与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案,并实施绩效监测。
4.6组织进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的合规性评价。
4.7组织进行顾客回访和服务状况调查。
4.8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并实施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5.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工作要求
5.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监理规划中应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度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批准的监理规划,并针对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每一位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员工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项目监理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3项目监理部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应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文件。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安排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5.4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组织召开监理部周例会。分析、研究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状况,处理解决监理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理人员对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项目监理部应指定专人做出会议记录,且总监和记录人均签字后,建档保存。
5.5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方法”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及运行控制程序”对项目部活动(包括工作活动、食宿活动和交通运输活动等)范围内的危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按照公司“环境因素辨识、评价方法”和“环境因素识别和运行控制程序”对项目部活动和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公司“管理目标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及管理程序”的要求,对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制定管理方案,并应按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程序”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进行监测。上述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以及管理方案制定每年初进行一次,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每月进行一次。
5.6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公司“法律法规管理及合规性评价程序”的要求,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评价结果报监理事业部。
5.7项目监理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顾客回访和服务状况调查,对顾客的不满意事项,项目监理部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差距,按公司“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的要求进行纠正和实施改进。
5.8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及“项目监理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编制项目监理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并按要求配置应急物资,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
5.9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公司“废弃物处置控制办法”的规定,做好废弃物的存放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10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规
范”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自身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建立并保存相应记录。
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可以参加职业健康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三条
职业健康标准化按照《贵州省职业健康标准化自评/评审表》考评,分为三级:
(一)一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95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二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85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三级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考评分70分以上,年度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四)不达标企业:考评分70分以下,或年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评,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协会承担。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标准化二、三级的企业考评,具体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协会承担。
第五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职业健康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情况,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或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予以公告,并由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式样。
第九条
证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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